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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决定和丈夫离婚。我是深圳市户口,2002年4月来北京,2003年6月结婚,2004年7月发现丈夫有外遇,2005年12月决定离婚。我们的共同财产是房子和存款。房子是丈夫以个人名义在2001年购买,2002年开始偿还贷款,2003年结婚后,继续偿还贷款,到2004年4月由我的父母支出18万,我们的存款2万,丈夫家支付其余款项5万,(这5万元实际是我们结婚丈夫家给的钱暂存他父母处)。

涉外纠纷
2005-12-07 09: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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