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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03年10月购买商品房一套,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附件中包括了开发商应该提供的设备和装饰(例如高级防盗门、有线电视信号等),还有绿化等内容。合同中还规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设备和装饰违约双倍赔偿。我们在2004年1月收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书》,要求于1月15日办理入住。我们在按期办理收房时,发现房屋有一些质量问题,比如: 墙壁有网状裂纹、有线电视电缆未能入户、防盗门掉漆等问题。当时填写了《验收质量问题单》,并要求尽快处理。等问题全部处理后,我们再办理入住。可是房产商在修缮问题上一拖再拖,我们很是气愤。直到2004年6月所有问题也没能全部解决。我们决定不能再拖了先办理入住进行装修,剩余问题开发商再继续解决。2004年6月17日我们准备正是办理入住。但是物业(房地产商下属的物业公司)居然要求我们按照《入住通知书》的日期1月15日开始计算物业费和采暖费 ,我们坚决不同意。后来经过双方协商,1月15日至6月17日之间 的费用由房产商来承担。我们按照实际入住日期6月17日开始计费。协议中还要求:防盗门掉漆问题在2004年6月25日之前解决。但是截至到2005年11月,一直没有人来修复。后来在我们的催促下,物业回复:由于返厂重新烤漆麻烦,先派人现场手工涂漆处理看看效果。我们当时就不同意。后来11月19日修复的效果果然很差,漆面凹凸不平有锈迹。

民事相关
2005-12-06 1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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