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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广东省惠州市人,在本地买了一辆摩托车,店承诺在其车行买车均可以代理入户。但由于车行以春节将至、交警电脑坏了为由,推搪一直未能入户。 就这样我在提车使用两个月后再次返回车行要求其代入户,此次车行答应可以入户了。我便将车及证件交回车行工作人员,但在其车行员工开摩托车办理上牌入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撞死一人。 现车行律师为了推脱责任要求法院追加我作为“实际车主”的连带责任,作为第三被告上庭(第一被告为:肇事驾驶员(已经逃逃跑),第二被告为车行)。 现在已经开庭了,但判书还未出来。从开庭情况来看,车行员工从事职务行为的事实是可以被法庭认定的!但我是实际车主的关系也可能不能推脱。

行政纠纷
2005-12-04 09: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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