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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麻烦您咨询一个问题。我在2002-2003年曾任职于一个集团公司(简称A公司)做售后工作,主管各业务单位的维修费用结算(公司产品的售后维修是外包的),其中有一单位(简称L单位)有10万元的结算单据由我签字代收,出具了收条,但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后来由于A公司迟迟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所以我辞职到了其他公司现在A公司拒绝支付原10万元维修费用,并且不承认我曾在其公司工作过,L单位找到我要求我为他们做证,其手中有A公司为我发放工资的账号,否则将把我一同起诉,但由于我个人原因不想与这两家公司再有牵连并且我现在的工作也不允许。

其它综合
2005-02-03 2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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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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