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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用“用友”软件为一企业实施财务电算化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若被告方在收到验收要求一周内未组织验收工作,视为系统验收合格。由于被告方在约定的检验期间自身未履行验收义务,也怠于通知,已被法律视为系统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但被告在法院要求司法鉴定,并且鉴定结果如他所愿,鉴定结论为系统工程不合合同约定。

刑事案件
2005-12-03 21:25: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