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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甲方)于广州市芳村区某小区15楼居住了约两年,于1年多前发现厕所墙身出现渗水现象,啄开墙身后发现是楼上(乙方)厕所沉想漏水,然后与乙方商讨。我们要求在楼上对沉箱进行重新的修补,所有费用是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但是乙方却坚持要在甲方屋顶进行补漏工作(方案1),费用共同承担。如果方案1不成功才在楼上进行重新的修补(方案2),费用仍是共同承担。可是我们的意旨一直是在楼上进行修补,如果进行了方案1在进行方案2,我们岂不是多花了一笔钱?最后我们决定如果要进行方案1再进行方案2的话,那么方案1的费用可以共同承担,但方案2就应该由乙方付大部分的费用甚至全部费用。现在乙方竟然拒绝再商讨,根本不能让步。现在我们打算先请房屋鉴定所做鉴定,到底导致渗水现象是谁的责任,然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涉外纠纷
2005-12-02 09: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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