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原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没有想到公司的地址会搬到离市区很远的一个地方上班,所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此劳动中,约定了如果我
在劳动没有到期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会按照没有到期的时间长短来支付给公司违约金,这个违约金并不是公司培训了我,所以约定的违约金。现在随着新的劳动法的即将
颁布,我想请问一下,就是如果新劳动法颁布后,如果我依照新的劳动法中,除了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可以约定违约以外,其它情况,都不能约定让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
这一条,来提请劳动仲裁,不知道可不可行?也就是说,到时在新劳动法颁布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与新劳动法相违背的条款还有效吗?我还在新的劳动法中,看到这一个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知道当中的继续履行,是履行与新劳动法不违背的,还是所有的都得继续履行
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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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那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呢?是不是原来约定的非培训产生的违约金,就可以不支付呢?关键是在”新劳动法“附则里面有那句话:”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请问如果到时他们以这句话,来说必须按照这个来执行呢?胜诉的机率多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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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合同岂能说改就改呀?要是能改的话,可能就涉及不到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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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之前,仍然运用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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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之前,一切照旧。 在2008年1月1日前尽快修改约定, 使之适应形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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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