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今年9月的时候我将自己的一台电脑主机(大概价值有2500左右),出租给了另一高校的学生。我们是通过网络认识的。出租的时候,我们签订了协议,我留下了他的学生证和护照的复印件。9月,10月的时候一切都好。到了11月我想收回电脑,但他却不慎遗失了,我们便商定赔偿问题,他先暂付了500元赔偿金,他要再回去调查一下价格,于是我先写了一张收据给他,并说明最终赔偿金以双方约定为准。可是后来在赔偿金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接着他就干脆躲着我。现在我打他的手机他不接,无法联系到他

人格尊严
2005-11-27 11:07: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