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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有一祖房,分前进、中进、后进屋,余下继承人有a、b、c、d、e兄弟姐妹,该房为abcde父母之遗产,都已双双过世。在此先注明abcde与父母之间的赡养关系,a为长子,自18岁离开父母定居台湾,直到父母过世,50年后回家探亲并进行房产分割;b为二子,自小与父母长居该祖房,三人一起生活尽到生养死埋父母的义务,c、d、e均为次女,自出嫁从未对该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在当时分割中, e已继承该房后进屋其兄弟姐妹已无异议,因此e已对该继承份额分割完毕,现已过世。剩下祖房前进、中进屋由a、b、c、d共同继承分割,当时大家考虑把祖房维修重建,经协商由a出资两万元人民币重建该房作为多年离家的补偿,a与b共同继承该房产权,共时c、d也经当地市公证处特立下《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其中已声明对该老房“无条件放弃我的继承权,并决不反悔”的声明,a、b同时也在市公证处立下公证书,该书声明“其父母的遗产,应由其儿子a、b同共继承”。同年a曾亲笔立下一书《产权赠予声明书》,声明“对本人的继承权同意在b的儿子满20岁时无条件让与侄子继承”。该书并未到公证处立过公证,但应已形成合同关系。 此后新房建成已过6年,当时为1995年因a长年居住台湾,此时在次寄来一份自笔书《不动产权赠予书》,其中声明“本人自愿无条件赠予侄子(b之儿子)持有,为过户特立此据为凭证”,但此据也未过公证处,应属合同关系。 而后至今的2005年,此时的\"房契\"和\"土地管理证书\"由于a的证件问题还未办理过户手续。a、c、d连名把b告上了法庭,a要求收回其89年与95年分别立下的《产权赠予声明书》、《不动权产赠予书》的承诺,还通过台湾海峡基金会公证处立《收回不动产权声明书》一此据寄此法院。c、d则以b迟迟办理房产过户,还是之父母名下,依照司法与建设局相关规定,认为在长达16年之久在公证处所立下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无效。三人要求此房继承权房产重新分割。 麻烦各位专家分析一下,谢谢~~!

保险纠纷
2005-11-27 04:58: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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