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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08从南京发了57572元的产品到无锡 .为欠款销售,对方以其中5000元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不给货款.因为是电话联系,所以没有签合同,但我方有对方的传真定货单(有公司章),有数量,产品型号,但没写单价.产品为办公设备的耗材.我方为产品的代理商,不是生产商.也不是产品的唯一代理商.对方并不是最终用户,对方称我方的产品经销售后给他公司带来了名誉上的损失.所以要等到他和他的客户解决后再找我方解决问题.我去对方公司两次,只看见其中1200元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但其他的3800元的产品没有看到.

公司企业
2005-11-27 20:52: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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