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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国际知名4A广告公司任部门经理。2005年有幸被大家选举为公司“福利委员会(类似工会)”领导。公司成立10年来,从来未进行过裁员(即使在丢掉P&G和可口可乐非常困难的时候,远比现在困难的多)。今年我公司与全球第2大广告公司合并,现任CEO离职。同时由于广州分公司丢失了最大的客户。昨天,公司新任3月的CEO在事先未通知任何人(只有高层几个人知道)的情况下,宣布了一份裁减广州27人的名单。赔偿标准:11月工资+2月赔偿+工作满1年加一个月。现在我的压力和指责非常大,我也认为公司做法不妥。我查了《劳动法》第27款,准备宣布裁员无效,但仍有所顾虑。因为我公司所有国内员工的劳动合同都被调整为1.1/7.1到期2种。很多人的合同将到期。如果到期,公司不续签合同,大家是否还能拿到赔偿。如果不能,我们就只有沉默,任人宰割。虽然大家都很气愤,但大家认为赔偿标准还能接受。另外:我的合同也是1.1日到期。如果现在我站出来和高层谈判,导致公司不续签合同,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

债权债务
2005-11-26 22: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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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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