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人士,毕业于天津理工大学.户口留在天津,集体户口保存于天津和平区.于2005年7月29日与天津新的纺织品有限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合同,公司派我到上海分公司做业务助理.但由于公司日本部门经营不善,日本部门的人陆续辞职,现剩下我一个人.现在我也没有工作伙伴,也没有师傅也没有了客人,我在这里已经有2个月没有工作了.这一系列的情况让我失去了对这个行业这个公司的工作的兴趣.于是考虑再三与2005年11月16日晚递交了书面辞职书.但经理一直不批准,无论如何也不放我走,我真的已经失去再工作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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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照法律规定的30天后离职的话,我的档案关系以及我的户口落户资料该怎么办?这些都落在天津本公司那里.
公司若不给转移,可申请劳动仲裁。
2),30天后他们不给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的话,我可不可以到其他单位工作?
如有证据证明你提出的书面辞职,可以。3),我的四金手续该怎么办?他们应该帮我将手续转移吗?
是的。
4),我的同事们辞职时候,都被迫交5000元的违约金了,这个我应该交吗?
若合同约定了,可能要交。
5)我工作到12月16日,那12月分的半个月的工资可以要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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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