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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很高兴在找法网上认识您,有关冻结股票期限的特咨询您,请帮助:我县法院于10/18执行民事判决书,来深圳证券交易所冻结了我的15000股,期限为一年(2005/10/18--2005/10/18)我查询到两条法释如下,请帮助以哪个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5号 (2005/1/1生效)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另外:冻结我的股票超出执行标的,当时(10/18股票市值62000元)超出执行标的24000元。但法院说股票是变值,超出执行标的理所当然,我该怎么办??thanks !best regards,colin.wong

经济相关
2005-11-22 09:51: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