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是**员工季生兵,我和公司的合同于2005年9月26日终止,在9月26日,公司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并给我一张“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到:“在公司和我终止合同后,仍然准备给我10000元,作为今后一个月工作顺利交接和相关咨询的费用,经确认后,该笔钱会在2005年11月10汇入我的银行卡”。但在11月11日,我确认该笔钱没有到我的卡中,于是我咨询我以前的领导,他告诉我,公司不准备支付这笔费用,原因是我在离职时,将归还的笔记本中的相关邮件删除了。但是令我不解的是,在我办理离职时,公司并没有提及这事,而且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只有在员工的辞职符合规定并获得批准,完成其所从事的工作移交,并根据“员工离职清单”把一切公司财务完好交还后才能办理退工手续,现在公司已经为我办理了退工手续,那么就证明我是符合工作移交规定的。

证券投资
2005-11-21 22:49: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