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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国银行**唐支行的一名员工,我单位于1996年集资修建职工楼,每人集资23000元,并规定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当时所分宿舍楼是按交钱的前后和职工在行的年限和级别分配的。到1998年我单位大部分职工进行了房改,房改时所交的集资款按规定进行了计息,只有6户没有进行房改,但集资款也没有退回,6户仍在此居住,到2004年12月份我单位要处置这6户宿舍楼,委托了房产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6万元,目前又委托当地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价为7万元。如果我们6户要此楼就的交7万元,如果不要就搬出。以前所交的集资款及利息当作住房的房费。

医疗纠纷
2004-12-23 1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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