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乙,丙乙98年7月29日与丙签订房地产协议后1999年1月27日丙合法领取土地证,1999年2月8日乙与丙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协议(和前一份协议内容一样)合同截止日期为1999年4月29日。1999年5月1日乙与丙就1999年2月8日的协议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若丙违约乙有权收回房地产证,丙的一切卖买行为无效),1999年9月10日丙合法领取了房产证。丙违约没给乙付交易价款并在2001年1月1日和2002年6月15日向乙出具了还款计划,到现在也没有履行。甲1999年2月1日与丙签订房地产协议并在公证处公证了同时接管了财产,甲在2000年10月合法领取了房地产证2002年7月30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甲与丙的公证书无效,乙与丙的协议和甲与丙的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返还房地产2005年5月26日法院判决(1)乙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的问题法院说该请求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本院依法驳回。(2)法院判乙与丙协议无效,甲与丙的协议无效并判甲返还给乙房地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