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矿系一国有矿山(案中被告),与当地乡镇矿山相邻。双方均有合法的采矿证,双方的法定分界线清楚。原告为乡镇矿山下属的矿硐。 原告仗着是当地人,“财大气粗关系硬”,强行越过两矿的法定界线,向我矿矿权范围采掘,并几次将我矿施工巷道打穿。 出于对井下生产人员生命安全的珍爱,出于对原告的怜悯和同情,为了息事宁人,2000年8月5日,我矿与原告签订了采矿承包合同书。承包费仅3.5万元。原告采了一年多矿后又与其他矿硐打穿,反而诉我矿侵权,要求我矿赔偿损失43万元。 合同上没有明确截止期限,对“承包范围”双方解释争议较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