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律师: 您好!很感谢你能阅读我的来信,我有一个问题向请教.李分别4次向我借款,情况如下: 1,2004年1月13日借30000元,规定在2005年5月1日还 2,2004年5月12日借30000元,规定在2005年5还 3,2005年5月10日借15000元,规定在2005年5月28日还 4,2005年8月23日借2000元,规定在2005年9月28日还 总计77000元,有李亲笔写的四张借条.钱至今无法追回.四次借钱的时候,只有他和我在场,无第三人在场.李借款的目的是去做生意,至于做什么生意我不知道.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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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明:你好!正因为是好朋友所以才一而再,再而三地帮助他,所以重复多次借款我认为并不存在没有理由或违反常理.对方如说已还款了应提供还款的依据,没有依据且借条都在你手上,你不必担心这个问题.对方反告你没有真正将钱借给他更是不可能成立的事,如果没有交钱怎么会出具借条呢?所以请你立即起诉,如你所说是真实的,胜诉是相当高的.请不要超过诉讼时效.需进一步了解或代理诉讼的话,请在工作时间电话联系:1371907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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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