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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律师: 您好!很感谢你能阅读我的来信,我有一个问题向请教.李分别4次向我借款,情况如下: 1,2004年1月13日借30000元,规定在2005年5月1日还 2,2004年5月12日借30000元,规定在2005年5还 3,2005年5月10日借15000元,规定在2005年5月28日还 4,2005年8月23日借2000元,规定在2005年9月28日还 总计77000元,有李亲笔写的四张借条.钱至今无法追回.四次借钱的时候,只有他和我在场,无第三人在场.李借款的目的是去做生意,至于做什么生意我不知道.请问:

人格尊严
2005-11-14 22:07: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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