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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于2004年元月一日起将村里的一片荒山出售经营权(为债转股改造),经营年限为20年,我个人股份10万元,集体股份2万元合同约定乙方我本人一次性用村欠农户的应付款负清,村里股份与个人同时分红,按年计算。我又找了几家和我一起参加承包,其中一家是原村主任(他于今年上半年退休),该合同是他作为甲方代表人签的,合同在村里公示过并在电视台做过宣传。今年村委会改选新主任刚上任召开村党员代表大会将村股份买给本村另一人(他朋友),未通知我,并说原合同甲方代表人即原主任参加了荒山承包,合同违法,不许我承包;另说我没有给村里分红。并在我上山砍树时纠集人将我们其中一承包人打伤。

损害赔偿
2005-11-13 10:04: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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