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退房、赔偿损失:
(一)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 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三)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选址、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四) 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五) 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或者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以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
(六) 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
(七)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