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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借给外地老板2001年2月登记使用移动手机电话,又于2003年8月外地老板于移动公司签订了“百样精彩”积分兑换手机活动协议书,承诺于签约的次日起,连续使用此服务24个月,并承诺在协议期内每月不少于400元,签约后,外地老板获得了市场价4180元的松下手机一部。 但自2004年4月起,外地老板对起承诺的移动电话费未付清,欠款6400元。外地老板不知去向,只知道家是江西广丰,详细地址不清楚。 由于用本人的身份证办理,法院现将宣我于2005年11月17号开庭,本事我也是受害人,请求法律资助?

损害赔偿
2005-11-11 08:19: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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