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数码摄象机销售员,在2005年3月21号有一个顾客要买四台松下数码摄象机,我和部门经理一起和他谈好价格后,他要求送货上门,部门经理同意了。在2005年3月23号9:00时,部门经理还没有来上班,他就要求我立即送货上门,我打电话给部门经理,部门经理说等她来一起去,后来顾客说等不急,再不送来就不要了,我打电话给部门经理,她说让我再找一个人陪我去,收钱回来,我于是找蒋芳一起去。我们打车到军工宾馆,顾客在门口等我们,带我们上楼后,让我们给他试机,教他怎麽用,后来让他的出纳带蒋芳去取钱,我在那继续教他使用,每试完一台就点配件清单,他要求放柜子里,免得弄混。等到全部试完,他把摄象机放好后,他说去上厕所,大概过了几分钟后,蒋芳和出纳回来后说没拿到钱,我说他去上厕所了,于是我们就聊天,我问出纳做了多久,她说来这里只做了两天。我就觉得不对劲,就看柜子发现是空的,于是立刻报警和通知部门经理及老板。我想问我该承担什麽责任?我和公司签定的劳工合同上有一条:如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