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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我1999年10月与一家酒店因消费问题,被民事诉讼至法院,法院于2001年一审判决,我承担餐费1865元,利息82元,诉讼费128元(两个被告分别承担)。因不服判决,另一单位被告随后又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2003年7月维持原判。 我一直未履行判决,近日,一审法院来执行,金额高达3613元。我不知道这是怎么算的。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指教。我如不同意,可向法院哪个部门投诉?此事万分火急,望尽快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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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 08:27: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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