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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进行了收费、裁决)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1、发回一直拖欠了9年多的购房补贴60多万元(含利息,其他与我同样的同事一直有发放,唯独不发放给我一人。而且一直要连续发放15年);2、用人单位承担因不及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给我报销2004年度医药费1800元及补偿金;3、用人单位随意减少本人2005年度1—7月份的工资和奖金及补偿金(仲裁的时候是在7月份);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住房分配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基于住房分配而提出的支付“购房贷款贴息房补”诉讼请求亦不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法官支持该观点便在庭审中首先宣布第1项不归法院管辖;第2项我胜诉;第3项不支持我2004年度的奖金,工资不足额部分只计算1—7月份,8月份至今的没说法;第4项各承担50%。法官要求11月11日下午取判决书。

涉外纠纷
2005-11-07 1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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