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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劳动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1、发回一直拖欠了9年多的购房补贴60多万元(含利息,其他与我同样的同事一直有发放,唯独不发放给我一人);2、用人单位承担因不及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给我报销2004年度医药费1800元及补偿金;3、用人单位随意减少本人2005年度的工资和奖金及补偿金;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住房分配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基于住房分配而提出的支付“购房贷款贴息房补”诉讼请求亦不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法官支持该观点便在庭审中首先宣布第1项不归法院管辖。第2项我胜诉,第3项不支持我2004年度的奖金,第4项各承担50%。法官要求11月11日下午到208室交钱取判决书。

刑事行政
2005-11-06 23:08: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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