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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公司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4级伤残,公司方也为我哥办理了工伤保险,因公司不按我哥实际工资交纳保险费,公司交纳基数只是我们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470元),这样我哥从劳动保险处实领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比我哥实际工资所应该享有的待遇少得多。仲裁时我主张少得部分由公司赔偿,但仲裁庭以少缴社会保险费是当地正常现象,且地方政府同意这种现象为由,不支持我主张。

公司企业
2005-11-06 21: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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