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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的解答基本相同,给了我信心和帮助。由于怕文字过多影响律师们的解答率省略了一些或许有用的客观事实,故今将详尽内容叙述发帖于此,请求更多的律师朋友帮助释疑,本人先在此感谢了大家了! 一、违背真实意图的借款、利息和股份欺诈 2004年10月,因经营资金缺乏,经介绍,本人以公司法人身份向他人融资100万元。 开始,我坚持融资。但对方不同意。当时由于急于用钱,后糊里糊涂、没有实际计算清利益关系鬼使神差般答应了对方的建议。直至事后仔细测算,方感觉自己一心急于经营而被对方言论欺诈了,但是后悔已晚!不过,好多关键部分或许对方怕留下书面证据不妥,只是双方口头交流,并无书面文书证明和第三方参与商谈确定。 对方提议: 1、我须以私人名义写借条给他,借条须写上用我的房屋产权证做担保(没有到房管局登记担保); 2、合计借款100万元; 3、其中,50万元2005年4月底半年到期还,另50万元2005年10月底到期还; 4、此100万元合计按照50万元计算利息,利息不拿走,作为股金(此条无书面文书仅仅口头说而已,当时他讲过,一些东西不符合国家规定写了将来不承认); 5、在借款之前办理他为股东的手续,按照我公司当时的投入600万元计算给股份15%,但因公司法规定股份太少没有发言权利,另签定股东协议,写明其股份为35%,其中20%只享有股东权利,不参与分红; 6、50万元用于验资注册先给,拿到执照后给剩下的50万元。 于是,在到款前,我们做了如下工作: 1、签定了股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共同投资注册新公司__××有限公司,我股份为65%,他股份为35%,注明:他实际为15%,其中20%股份不享受分红权利,按照他所定的,协议内没有提到借款和利息回报的事情,但提到该新注册的公司享有我独自建设的既定总价值800万元的××××交易市场所有资产,而没有建设好的部分全部算在我名下建设与他无关(事实区区100万元远没有那么大用途),股份协议没有再提到其他双方利益方面的内容。 2、到工商局核准名称,先领取了注册资料在工商局签名,办理注册一个50万元的有限公司,等待他打钱给我后完成验资程序后领取执照。 后他赴外地,分别打款并委托其兄与我交接。我以私人名义给其写了借条,借款50万元,并将我和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押在其兄之处(未到房管局登记任何质押),借条上没有写还款回报,写明了还款时间为2005年4月底,并按照对方所迫写上了到期不还按照5%作违约金。 注册新公司后,将营业执照带给其兄看过,对方后来又分别3次到款40万元,每次都分别写上借条(现在分析这些都是他有意安排,可以留下更多的对我不利的证据),写明2005年10月底归还,以产权证作担保。双方商定的最后10万元一直没有到位,且2004年11月1日我交易市场开业起,就因为其10万元没有到位而影响,并且一直形不成市场,因为已经将合作建设市场前面部分门楼老板的10万元欠款之还款计划在内,因为没有还成该老板款子,其处处作梗,不准许在门楼上打上市场名称和制作广告牌,不肯拆除脚手架遮挡大门通道,让许多来市场定购摊位的客户感觉形象不好而流失,本想依靠其款子一下子建设经营成功的,结果10万元计划没有到致使经营阻力重重更生。 2005年春节后,因交易市场仍旧欠缺资金,自己多方融资努力无果,便和他谈将公司转让给他。双方找了中间人,最后其兄嫂受其代理和我签定了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为对方只要承担所有原公司责任并首先将工资、债务还清便将法人转给对方。商谈之间,其嫂说过,转让好了借条啊什么的都会给你不会另外再要钱的。后其兄嫂进场经营数日后反悔,又不再继续!2005年6月,在一家工程方的压力下,将法人代表变更给该工程老板,变更前其实他们之间一直在沟通,变更的成功应该是他们共同的意愿和努力结果,因为该工程老板木匠出生,大字不识几个,素质极差,木匠、瓦匠外的事情知之甚少,经营公司实在不是块料。变更时,三方共同签定了股东变更协议,规定了一些内容,我自己留下15%的股份,他按照90万元测算留下了20%的股份(我觉得此测算是根据90万元来做的该是他的款项做股份的证据之一)。对于前面的90万元,我提过向他索要借条和产权证,但是对方不肯给,扬言你现在想要借条不可能,我连变更都不同意!若是你变更给新法人,等到2005年10月份若经营不错的话,咱们什么前话都不谈,借条和产权证还给你(此话几个工作人员都可以作证)。 变更新法人后,因经营需要,其又向公司投入了两批合计50万元,新法人投入了40万元,另以法人名下其他合作人投资了60万元。 2005年10月31日,借条满一年,还没等我索要借条等物,对方竟然来电,称我须还给他借款,有借条为证!反以本该归还给我的借据和产权证作为我欠款的依据来讹诈我欠款!我讲:你的款已经作为投资并变更你为股东,且现在的事实是我已经不是法人,你已经又追加了股份,一切在变更新法人时你也没有异议,你该还我欠条才对,借据虽是我私人所写,却是当时你出投资款的唯一手续。对方威胁:我也不想要你的房子,将你现在剩下的15股给我作为交换,我还你借条和产权证,你让给我15%的股份;否则我就将你的借条转让给其他人让他们来向你要款,到时你的房子也保不住了;一周内不给答复我就通过律师起诉你还款。 我与他之间有过这些手续和我认为对我有用或留下的证据: 1、我写给他的几张借条和他收到我产权证的收条。 2、注册新公司时他与我作为股东签定的股东协议。 3、最后变更新法人时股东大家的共同变更协议。 4、最后他向我以借条和产权证作为交换索要我的合法15%股份的录音。 5、他的借款我一笔笔使用在公司经营中的银行过帐记录、参与办理和领取资金全程的几个工作人员证人。 6、在其授意下与其兄嫂签定的转让协议两份,参与中间转让全程协商的中间人证人。 7、工商局注册和变更的资料。 留在对方手头的书面资料或证据: 1、我以私人名义写给他的借条。 2、我的个人住宅产权证书。 3、首次我和他注册新公司和后来增加股东与我变更出法人的两次不同的股东协议。 本人一向待人真诚义气,从不肯亏待于人。经营项目也是自己创造机会的结果,本可一年产生数百万元的收入,但是由于属于至异地经营,政府和地方关系尚不够,总有人作梗,其间碰到的艰难无数!如今,自己苦心经营的项目算是白给了他人,自己的钱用进去不谈,还有亲戚朋友的钱,自己父母姊妹的钱也都投进去了,由于一直都是自己给自己经营,从来没有预料会被他人得去,自己3年都没有拿1分工资!如今,再出了他人以该还的借条要款这等事情更令人痛苦,仿若无缘无故飞来横祸! 注册公司后才忽然想到自己受骗了!我们之间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常情!我自己认为,首先100万元不是都用满1年,50万元半年还、50万元1年还就相当于一共50万元用了1年半。其次按照大家口头协定该到100万元结果只到了90万元已经违约。再者90万元没有到位前就给了对方35%的股份,若按照利息算股份常理商定的利息应该是在1年后产生,假使利息成立,也该在1年到期时,还没有产生利息那事实就是90万元的股份,利息只是其虚拟的一个用来获得非法利益增长的空的概念。利息不成立,事实是其90万元我许给了他35%的股份(而后来变更新的法人按照实际资金投入计算股份时他的35%的股份减少为20%,他本人亲自参与测算和变更,他完全可以不许可的,但是他并无异议,等于默认90万元入股),既然是股金只有将来的分红,就不存在另外生成利息。所写借条等于是其股金的唯一手续,只是当时我是法人被迫按其唯一方式以私人名义所写和产权证暂压。2005碾月变更法人的时候,一切对方都认同没有异议,包括减去其股份剩下20%,代表他默认一切新的事实。那么归还借条是正当的,以前即使有什么承诺都是本人代表公司所说和做,与现在已经不是法人的我无任何利益、责任和风险承担关系。我深信其蓄意诓算我个人利益的行为是不正当、违法的,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互联网纠纷
2005-11-07 00:20: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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