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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2002年7月应邀参加当地一大型住宅小区工程,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中规定:(1)工程共三期102栋楼房,每栋搂造价200万以上。此次招标的工程为一期工程,共22栋住宅楼。(2)此次招标只抽出其中一栋为代表,32家公司都去投这一栋楼,最后由建设单位排出名次,依据名次分配施工合同。(3)施工所用材料都由甲方供应,结算时甲供材从定额直接费中扣除,不参与取费。我公司最后收到的却是二期、三期共三栋楼房的中标通知书,随后与甲方签定了施工合同。2004年5月已竣工验收合格,现在因结算问题产生纠纷。请问:1、以一栋楼代表22栋楼这样的招标方式合法吗? 2、我们与甲方签定的二、三区的施工合同有效吗? 3、合同如果无效,甲供材不参与取费的条款是否有效

建筑工程
2005-11-06 14: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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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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