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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A公司于1996年5月3 日以传真请某德国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钢材。A公司在传真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A公司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B公司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A公司发盘。A公司据此计算标价,并于5月15 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B公司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传真通知撤销其5月5日的发盘。A公司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5月31日招标人开标,A公司中标,当日A公司传真通知B公司接受其5月 5日的发盘,但B公司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A公司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那这个合同到底成没成立?

建筑工程
2024-05-06 13: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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