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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原是股份合作制,今年3月工商正式批准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前,由职代会一致通过安置职工的三个方案(1,原无固定期合同延续;2,解除原劳动合同,再订两年;3,买断工龄)并向上级机关说明已安置好职工,但实际一直没履行。今年8月,企业又卖给一家私企,11月才开始安置职工。现上级已定义为此次转让没先安置好职工是错误的,而且转让中增值的股份必须从原经营者手中退出来。如果按正常安置,我们每个职工应该在3月-8月以前都按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出路。由于经营者拖延到11月,转让公司的新法人与职工再解决劳动关系,使一部分(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有一个离法定退休三年内外时间限定问题)职工的赔偿收到损失。

其它综合
2005-11-04 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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