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与公司的合同是2006年4月30日到期,2005年3月底我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后因本人妊娠反应较为严重,医生建议我在家休养,于是本人与4月9日起开始在家休养,期间本人向公司提供了医院所开具假条。在2005年4月底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与我联系,让我或委托家人到公司详谈一下关于我的事情,公司给出了两种建议:1、请长假,并定出请长假的期限。以便公司根据我所请假的时间长短另请他人接替我的工作;2、终止劳动合同(我所在工作地将于2006年初由原址迁至城阳)当时我选择1。公司让我回家再做考虑后,放完5.1长假后再做选择。前几天我获悉公司已找人接替我的工作,今天公司来电话让我抽空到工作地交接一下我的工作,并提出以我现在这种状况已无什么可能再回去工作了!并邀我再次去公司商谈。 2005年11月份,我发现公司从10月份起未为我投保,我想是时候与公司摊牌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