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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兴达百货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A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2月6日,A公司与本市B纺织厂 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 B纺织厂1个月内向A公司提供服装500套,总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 B纺织厂将货送到A公司的仓库后,A2司在收到货的1个月内付款。 2009年3月22日,B纺织厂如约将500套服装运到A公司的仓库。一个月期满,A公司没有支付货款20万。4月24日,B纺织厂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人民币,而此时A公司的情况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已拖欠了很多债务无力偿付。因此,A公司向B纺织厂表示无法按期支付货款。B纺织厂考虑到A公司的股东,包括莱市兴达百货公司在内的6家企业,大部分的经营状祝都比较好。于是,将包括兴达百货公司在内的6家企业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虎提起诉讼,要求这6家企业清偿货款20万元人民币。

公司企业
2021-12-24 09:27: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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