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开公司B做法人,经营3年,中途甲方以集团A名义入股,占70%的股份,做股东,乙方占30%的股份,做法人。平时公司B的人员工资都是集团A以“借款”名义打款到公司B公账上,由公司B发放。现公司B经营困难,请问公司账面上的借款,甲乙双方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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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和对方积极协商解决,写出书面形式。
追问:集团方面不会出具书面形式。所以想咨询下,如果一旦集团A追究借款,这笔借款的责任,应该怎么划分?作为占股30%的乙方,应该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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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具体问题什么?
追问:就是上面说的情况,如果现在甲乙双方不合作了,公司B上面的借款,乙方需要负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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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