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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我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所签的购房合同上没有填写交房时间.而今我拿出的合同的交房时间2005年6月30日,因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写明交房违约的规定,我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被告抗辩说,他持有的和房管部门、银行的合同都没有明确交房时间,于是说不明确时间是我同意了的,而我上面的交房时间无效。 我说我花几十万买一套房子不可能不约定交房时间,也不可能说你开发商等N年后想何时候就何时交,于情于理都说不走。更何况《商品房销售办法》《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等行业规定上明确有规定必须填写交房时间。 下面是我的诉状和自辩词,请问律师,我是继续打这官司或是拆诉? 以下是我的诉状和根据目前得到的辩护词作茧自缚的陈述意见. 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的铜梁县巴川镇龙门西街“家合花园”2幢2单元4层1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交付的购买2幢2单元4层1号商品房首付款、代收款及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138,755元。 三、判令被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利率(年利率5.508%)给付资金占用费,从交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到被告偿清所有款项为止。四、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及损失1,500元五、判令被告支付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事由:2005年3月20日原告在被告的委托代理机构重庆金湖房地产经纪责任有限公司交付购房定金2,000元,拟购原告开发的位于铜梁县巴川镇龙门西街“家合花园”2幢2单元4层1号房,面积为143﹒16㎡/套,并约定按建筑面积计单价为940元/㎡,总价款为134,57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2005年3月25日原告应被告代理人余长碧的要求将双方约定30%的首付款及相关代收费44,556﹒00元一并通过银行转至其指定的存款人“余萍”在铜梁信用联社的账户上,被告代理人即开具加盖被告财务印章确认的收据交与原告。 200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余长碧在铜梁县龙都路98号联通营业厅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房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要求提供了按揭购房所需的个人资料(夫妻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收入证明等复印件);2005年4月30日被告为原告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了4层1号房登记备案手续,且很快通知原告到其签约的铜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川信用社完清了按揭贷款手续并取得按揭贷款。原告已先后将应付被告的款项付给被告,包括:㈠首付款54,570元(其中①于2005年3月19日2,000元购房定金抵作的房款;②于2005年3月25日转账40,371﹒00元;③由于被告与铜梁县巴川信用社约定只能是60%按揭而不是当初与原告约定的70%, 其中相差的约10%部分12,199元原告于2005年8月7日补付给被告。㈡代收水电气立户费及契税4,185﹒00元。㈢原告向铜梁信用联合社巴川分社按揭贷款支付给被告的8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可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原告的请求事项。请人民法院予以主张。此呈**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知识产权
2005-11-01 20:48: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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