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妈妈在8月11日晚上8点左右.在小区内锻炼身体(倒走),在走到29号单元门口时,被横躺在单元门口对面的老奶奶的小凳子绊倒,当时我妈妈问老奶奶有没有事?(问了两次),老奶奶均说没事.我妈妈后离开.8月16日居委会来说老奶奶右脚髁骨错位骨折.我妈妈当日就买了水果前去看望.又在8月19日送去200元钱前去看望.后因为老奶奶子女态度恶劣,要求陪偿,后来妈妈就没有去看望过.经居委会协商等老奶奶病好后再解决.10月18日居委会说老奶奶病好了.现对方要求赔偿医药费200多元.交通费近400元.营养费900元,共计人民币1500元.

行政纠纷
2005-11-03 19:30:1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如你所述,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该类纠纷中,侵害人的主观过错/客观侵权行为/客观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赔偿责任的四个要件.本案中,你母亲在小区"倒走"锻炼,视野具有局限性,可能造成自身和他人的损害,因此主观上具有过错;老太在公用部位摆放凳椅横躺休息,同样应当预料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此也同样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你母亲实施了撞击小凳的行为,该行为与老太受伤有因果关系.由上,你母亲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因为老太同样具有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你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只支付部分赔偿费用,余款要求对方分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