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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结婚,婚后与公婆共同生活两年.2004年,丈夫有了婚外情,今年6月,他提起离婚诉讼.因我认为他为过错一方,应该承担婚姻责任,所以我提出,如将共同财产房产权及养女的抚养权归我所有,则我同意离婚,否则我坚决不同意.我们现居住的住房为99年他单位福利分房,除去双方工龄我10年他6年,余款3万余元我与丈夫分三次付清.离婚时,他突然提出其父母购房出资3万单独赠予他,(均为其父母现在的证词,并没有当时的任何书面材料证明),事实上是我们婚后,双方父母均有过钱物上的给予,但都没有过书面赠予合同,更并无专门出资购房且单独赠予一说.现法院判决将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我,丈夫,其父母各占四分之一.

人格尊严
2005-11-01 19:37: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从判决看,法院并没有采信男方父母的证人证言,否则不可能作出各占四分之一的共同共有的判决.另外,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及第三人共有的财产作出处理,所以我不清楚你的案件是离婚案件还是离婚之后的财产权属案件.还有,系争房屋的产证上有几个人的名字,也是你需要阐明的.请将更详细的内容提供给我以便回答.相关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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