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7年结婚,婚后与公婆共同生活两年.2004年,丈夫有了婚外情,今年6月,他提起离婚诉讼.因我认为他为过错一方,应该承担婚姻责任,所以我提出,如将共同财产房产权及养女的抚养权归我所有,则我同意离婚,否则我坚决不同意.我们现居住的住房为99年他单位福利分房,除去双方工龄我10年他6年,余款3万余元我与丈夫分三次付清.离婚时,他突然提出其父母购房出资3万单独赠予他,(均为其父母现在的证词,并没有当时的任何书面材料证明),事实上是我们婚后,双方父母均有过钱物上的给予,但都没有过书面赠予合同,更并无专门出资购房且单独赠予一说.现法院判决将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我,丈夫,其父母各占四分之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