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否有权利要回我的损失??
大家好~~~初来宝地,向各位大侠请教个问题~~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本人经营一个小经贸公司,是某品牌的代理商,主要负责给某连锁超市供货,因我有一个朋友,在家待业,故看在多年朋友的情分上,与去年12月分出一个新开业的超市让他拿自己的钱以我公司的名义供货,因本公司与超市方面合作良好,信誉极佳,故超市方面在验货过程中很少开箱检验!!只点箱数,此事被我朋友发现,于是在送货过程中抽条,开箱把箱中的货拿出一部分,在原样封好,外表完好如初。此超市在盘点过程中发现我公司送的货总是少很多,于是有所怀疑,在今年2月19日我朋友送货过程中将他当场抓获。我朋友对此事供认不讳
经核查,我朋友在2003年12月30日~2004年2月19日期间共抽条货物价值8000余元,因他以我公司的名义送货,故超市以我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对我公司所有进行经济处罚3万元,并列入黑名单,从此以后对本公司的货物严加盘查。
请问各位:
1:我可否要求我朋友承担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2:我可否要求我朋友赔偿我公司的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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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与你公司之间,属于雇员关系或者挂靠关系。
如果你公司与你朋友之间有书面协议,则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该协议,则可以认定你的朋友系你公司的员工或雇工,员工在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该员工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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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要求。因为是他造成的损失,责任自然应当由他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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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负担了罚款之后,可以向你的朋友追偿。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杨玉刚律师
0531-677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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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