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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10月26日零晨时分,我(6楼)楼下住户因我家601与对门602在楼梯口设置防盗门及家中养狗(无证)影响他家,故他们(三个男人)与我们家一老一少(两个女人)发生争执并打伤我们。其间,老人被其中一个男的推了一下(无旁证,对方不承认),致倒下楼梯并昏迷送至医院(检查出有脑子震荡,其它部位不同程度软组织受伤),我头颈处有被掐所致是明显伤痕。在这其中我已经报110,现警方调解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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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0 11:37: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你们就要尽可能多搜集一些旁证材料。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前提是必须证据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的规定,你们可以对照分析: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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