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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有一段内容如下:“合同约定卖方负责在2000年6月6日以前将买方购买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办好,交付买方并符合客观实际后拾日内连同两证发票(两证指房产证、土地证、以下简称两证)一起买卖双方结算清账。”在违约条款里又约定了“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全部条款。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之一,均属违约形为,违约方应承担房屋价款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和承担定金的违约责任。”后来卖方因没按约定时间办好房产证、土地证违约,买方在2004年6月3日诉至法院,经调解卖方承担了违约金,并且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此后买方多次要求卖方把办好的房产证、土地证交给买方,卖方在没有任何理由情况下,只好把房产证、土地证先后交付买方。但是买方发现产权证从发证到收证有6个多月,土地证从发证到收证有12个月多。证明了卖方没按合同约定的办好两证就交付的时间约定,请律师指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卖方负责把房产证、土地证办好交付买方,前次是卖方因没按时办好两证违约承担了违约责任。这次是卖方把办好的房产证、土地证故意拖个半年、壹年后才交给买方已经违背了合同中约定的把两证办好交付时间的约定,又构成卖方违约事实,买方还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吗?请解答,谢谢

刑事案件
2005-10-31 11:06: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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