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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10月与目前公司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05年10月31日到期。2.2003年3月参加公司出资的浙大“化学工程”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学制2年半~3年。3.2003年3月与公司签订研究生课程进修生学用合同。4.进修需用合同中有以下主要几条: a.全部配需费用,共计壹万圆,先由公司承担50%,进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公司再承另外的50%。 b.如考试不合格或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c.乙方完成学业,并由甲方承担全额费用后,乙方必须在原《劳动合同》的服务年限的基础上,再为甲方服务五年。 d.如果乙方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提出要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则乙方须按《劳动合同》规定分五年递减归还甲方培训费用。另由乙方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按每少服务一年赔偿甲方三千圆人民币的违约赔偿金。5.目前课程进修还有两门课程没有通过,但公司说已经将全部费用10000元付给浙江大学。

其它综合
2005-11-05 18: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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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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