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台资企业五金厂的一名在职仓管人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0月20日中午12:15分,正是下班时间,外加工厂商送货到本厂。按厂规定:外加工厂如在下班时间送货至本厂,本厂将不予收货,须待上班时间方可办理。但是我厂的採购主管强制要求我收货,在我拒绝在下班时间收货,要求上班收货的情况下,她上报我的主管说我不听从安排,我的主管则以不收货记旷工加以威胁,并且不听我的任何解释。在第二天便打出公告;以顶撞上司和拒绝收货为由,记大过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20%)。我感到很冤枉,到公告栏上撕下厂规想与其理论,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厂方又以损坏公物为由,记警告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4%)。 并且又在数日后无理撤消我仓管一职,降为一名普通员工。在厂工作约4年之久,厂方从没有支付我任何加班费。每天工作时数都不少于9个小时,甚至11--13个小时的情况时有发生。在2005年7月份之前,厂方没有为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