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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亲戚在与一家国有企业签定了一份长期的租赁合同,把自家商铺租与其使用。合同是在1997年签定,期限为13年,对方是一家农业银行。合同约定租金每月9000元(按当时市场价格,无递增),分三期付款,第一期付六年,第二期付四年,第三期付三年。第一期已付,到第二期付款时(2003年),市面价格跌到三千,银行要求租金降到五千。经协商重新签定合同,租金没降,但改变了付款方式为逐年付款。现在(2005年),银行要求终止合同(离约定期限还有5年)。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知识产权
2005-10-26 15: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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