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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我镇发展大棚西瓜,我作为农技站负责人,虽农技站是政府的一个事业单位,按体制我是独立自主经营实体,有获取利润的权利。于是在发展西瓜的过程中,我向镇政府请示决定利用社会资金、利用农技站名义进行西瓜种植的物资经营,书面申请中写明将所得利润的30%作为农技站集体积累,70%作为投资者分红等支出。当时在任书记也按此同意了这个书面请示,并在请示上签署认可。 但是,到了经营活动的后期,已是2004年2月,政府提出所经营活动只是一种服务,承认给我们站上两位组织物资的同志4个月的工资性补助每月200元。至于原先所提的利润等不再存在,所有物资均按进价进行与用户结账。

证券投资
2005-10-25 22: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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