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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对方负完全责任、单位职工无任何过错),肇事机动车因超载,刹车失灵,翻车后将路边高压电杆冲断,高压线掉落于正在驾摩托车的我单位职工身上,交警判定机动车负全责。法院判机动车、电力、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二十余万元。目前,县人事部门以(82年的文件,目前无新的相关文件)工伤下文:单位赔偿丧葬费、孩子抚养费、死亡补助费等合计近七万元,这是否重复赔偿?有无依据。有人认为单位只赔偿按工伤定额后由肇事机动车赔偿的不足部分由单位负责。这有依据吗?

劳动纠纷
2006-01-06 11: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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