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一家集体企业的下级企业.(无法人资格,不是分支机构.)2003年1月我们借给某公司30万元.借据上借款人写的是我们公司的名称,如:XXX建筑公司.而我们企业的全称是:XXX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借期为一年,无利息.落款为对方公司.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4年1月催要未还.一直到2005年1月,仍不还.我们怕两年时效过期,就让对方法定代表人在原借据复印件上写上:原借据继续有效,如不能偿还,愿以家产折价偿还.并签字.日期写的是2005年1月.
-
你好,
1、你不能以第二工程处的名义起诉对方,因为原告无法人资格,不具有诉讼上的主体资格.
2、对方法定代表人在借据复印件上同意在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其个人资产偿还的称述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担保行为,你公司可以直接起诉该法人代表。
3、因为该法人代表被拘禁与你公司案件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你可以起诉他。
以上回答较为简单,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发邮件至liuxiaobinlawyer@yahoo.com.cn或直接与我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13366298459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