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离婚了,我们的房子是2005年4月卖的二手房26000元,在房产公司鉴定房子值30000元。当时每人出了13000元。在2006年11月一审时男方提出房子涨价要求提高房子补偿价,在法官的调解下我同意出20000元房子补偿给他。2007年4月他提起上诉中院不同意离婚上诉状上他并未提出房子还要加钱,开庭时他才提出房子又要加7000元。当时房产公司的鉴定也只有30000元,短短几个月他的房子补偿款一次又一次无根据的加价这样是否合法?这是不是敲诈?法院开庭时为什么还要听他的一面之词要我们进行房子竞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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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对方提出的不同意离婚只是个策略,房产价格由法官根据有关证据确定,你可以提供你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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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购房合同上房产公司的鉴定价30000元是否可成为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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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当时的鉴定价不可以作为认定现在房价的有力证据,如果双方对房价有争议,可以另行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作为法院下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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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只就是否离婚提出上诉,不对房屋提出,二审不应该就此做出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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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应当仅仅对上诉的请求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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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