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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4年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分公司上班,5月份查出肺结核,从16号开始请假治疗。然后于每月15号之前送相关资料续假,9月15号我回分公司续假时被告知公司已对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因是我超假,并于7月19号在店公告栏张贴通告,我认为公司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在我的医疗期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申请撤消,被其拒绝。声称“我不懂法律,不要和我讲法律’9月19号我提起仲裁,索要医疗补助费,仲裁于9月26号受理通知该公司后,9月30号该公司为推卸责任说是解除我合同的是分公司,然后以分公司没有权利解除公司合同的理由作出撤消“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证券投资
2005-10-12 1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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