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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凌晨,单位驾驶员与其同学在遂宁城区喝酒,尔后同学与朋友要求我单位驾驶员将单位(有警灯标志)车开出,送往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再次喝酒,在安居区安居镇喝完酒后,其同学与朋友又乘坐我司车返回遂宁,在返回途中,由于酒后驾车,撞在停要路边正在维修的大贺车上,当场死亡三人,司机与另外一人受重伤,交警鉴定认为,由我单位司机负全责.

房产纠纷
2005-10-13 15:41: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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